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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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有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人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此条款与婚姻自由原则相对应,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随着封建思想的破除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问题基本上已经得到彻底改变,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则难以根除,尤其是在偏远山区和农村地区,以嫁女之口,向男方索要大量财物,甚至形成嫁女攀比之风,既败坏社会风气,也无益新婚夫妻幸福生活。

第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此条款与一夫一妻原则相对应,实行一夫一妻制,必然要禁止重婚。

所谓重婚,一是指已经有配偶还与他人另行登记结婚;

二是指已经有配偶还以夫妻身份与他人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姘居关系,虽不被我国法律认定为重婚,但依旧为法律所禁止,以规制社会实践中包养情人等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等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好一夫一妻原则。

第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与家庭暴力不完全相同,既指对家庭成员肉体上的打骂、折磨,也指对其精神上摧残。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使“幼有父母无所养,老有子女无所依”,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均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更违背我国社会道德与公德。

(2)《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有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间最紧密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有爱、和睦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最小分子和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将夫妻间的互相忠实、尊重、关爱这一基本道德规范放入法律之中,一方面凸显了夫妻间关系构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的社会传统文化,以及当今时代渴望婚姻家庭关系平等、和睦、文明的社会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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