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

Amandaจุ๊บ雯雯

Amandaจุ๊บ雯雯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李sir

李sir

首先不属于无效婚姻,因为现在双方的年龄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了。

其次不可能是事实婚姻,那是94年才可能出现的问题。因为94年后新婚姻法不承认。

再次一定经过离婚,因为无效婚姻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了。

最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钢哥

钢哥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无效婚姻的事由有四: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张某起诉至法院时,以达到法定婚龄,则不能宣告婚姻无效,所若起诉时,张某还未到法定年龄,则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龙哥づ

龙哥づ

都已经10年了,构成事实婚姻,可以分割婚姻期间共同财产。

离婚首先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上诉法院,对于某些情况可以按照法律处理,像家庭暴力、重婚或分居2年都可以依法判决离婚,其他要根据情况。

大槐树迁民解守良

大槐树迁民解守良

在认定无效婚姻时,婚龄条件一般被认为是“相对条件”,即,以婚姻关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之时,作为判断的时间点。

所以,张某虽然结婚时未满20岁,但如果当张某向法院起诉时已经满足了结婚年龄的标准,即不能认定为婚姻无效。所以,可以按照离婚案件处理。

A0gggg

A0gggg

可以,只要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判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Thetimezipsby

Thetimezipsby

1、“想问问这个孩子以后又继承财产的权利吗?”:这孩子有继承小乐父亲遗产的权利,如果小乐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的话。

2、“小乐的父亲帮小乐的舅舅做生意结果偷用了几十万来养女人,这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还钱吗?”:

(1)如果小乐父亲是借职务之便“偷用”的话,涉嫌构成侵占罪;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涉嫌构成盗窃罪或是其他犯罪。

(2)如果小乐父亲偷用这钱构成犯罪:这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小乐父亲的个人债务:只能用小乐父亲的个人财产偿还。

(3)但鉴于偷用的是小乐舅舅的财产;不管是夫妻共同偿还还是由小乐父亲一人偿还:只要还不上,亏的还是小乐舅舅,还不上时,小乐妈妈不会不着急的。

3、“还有包养女人还生孩子在法律上算犯了什么法律?”: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如果小乐父亲与那女人在外又领了结婚证、或者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是涉嫌重婚罪的行为,触犯的是《刑法》;同时还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有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而且:如果那女人明知小乐父亲有妻子还和他犯重婚行为的:那女人也涉嫌构成重婚罪。

(2)如果小乐父亲只是与那女人勾搭成奸或同居生子:没有又领结婚证或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的,就没有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只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婚姻法》。

4、“如果要告上法庭她的父亲有哪些罪?会判什么刑呢?”:

(1)如果有重婚行为的:小乐母亲可以到法院告他重婚罪,如果那女人明知他有妻子的,可以将那女人也一起告;重婚罪的处罚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没有重婚行为、只是一般的结婚生子:不构成犯罪、没有刑事处罚,只是小乐母亲可以此为由请求离婚、并在离婚时请求少分他财产,而且如果他是长期持续稳定与那女人同居的,还可以在离婚时向他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

5、“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不让那孩子继承呢?”:除非让小乐的父亲留下遗嘱,声明小乐父亲的所在财产都不让那孩子继承,此外别无他法。

6、“该怎么解决啊·上法庭?”:

(1)应先收集好小乐父亲“偷用”小乐舅舅几十万的证据。

(2)然后和小乐父亲谈判:如果他能按时归还这笔钱,就先让他归还,能还上多少算多少。还完钱后再算其他的账。

(3)如果他已经挥霍、还不上了:让小乐舅舅立即向公安报警,请公安立案追究他侵占或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4)在公安立案后,小乐舅舅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他赔偿。

(5)小乐母亲可以在收集到他有重婚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告他或他和她重婚罪;在重婚罪判决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他没有重婚行为的:可以他有外遇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少分给他;如果他和她同居的:可以在离婚时索要精神赔偿金。

As2O3

As2O3

1、离婚方式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法院,而是通过民政部门,吴某与林某仅经过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没有经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仍属夫妻关系;吴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吴某与白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2、吴某继承5万财产属于吴某与林某所有;2年下来有一万的存款属白某所有。

闫良

闫良

1.首先,吴某与林某登记结婚但并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的,则婚姻状况并未解除,即婚姻有效。离婚协议书不能解除婚姻。吴某与白某的婚姻无效,因为与林某并未离婚。一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婚姻。

2 吴某继承的财产5万归吴某与林某共同所有,吴某的劳动所得,依然归属于吴某和林某

3 权利问题不好回答,因为有很多。要具体问才好回答。

李光伦

李光伦

38:

1)若李刚去世,刘晓、汪清、李华、李征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

刘晓虽为李刚非婚生子女,但享受同婚生子女平等待遇,所以可分得遗产。汪清为李刚妻子,李征为李刚儿子,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李刚已收养李华,所以李华亦能合法继承李刚或者汪清的遗产。相对而言,李华再不能法定继承亲生父母遗产。

2)李华成年年若欲解除同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则无需经原送养人同意,只要到相应机关办理合法手续即可解除。只是关系若解除则再无权继承养父母财产。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是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39:

1)王林与高华乃事实婚姻。因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当时二人已满法定婚龄。依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中,1994年2月1日,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二人是事实婚姻关系。

2)依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规定,案例中15000元的松下彩电与全自动洗衣机、王林做生意赚的30万元和高华的稿酬2万元属双方共同财产。

价值15000元的彩电及洗衣机虽是王林婚前购买的,但婚后两人共同使用,而且他们结婚时间已满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林92年获赠的住房属个人财产,高林获赠的14000元的钢琴。钢琴虽然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所得,但赠与人明确表示给一方所有。房屋则属于个人财产。

王小兔

王小兔

王某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某与李某并未离婚,但在北京与张某同居,并生有一子。属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构成重婚罪。至于张某是否属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况,题干中没有交代。

fen

fen

协议有效

即使没有这份协议,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多分财产

梦雪初星

梦雪初星

目前对于忠诚协议,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有效,一种认为无效,一种是不受理的态度,即对协议效力不作判断,但法律不予保护,如当事人愿意履行,法律也不禁止。如上海就是采用的这一做法:

《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问题3: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北京有支持忠诚协议的案例,但总体上,大部分法官认为协议无效,不能保护。但有效论者也认为,如果协议约定了高额的赔偿费,明显高于一方的实际履行能力,法官应本着公平原则做调整。

喵ポニョ

喵ポニョ

第一题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应该多分或全部得到该房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该房产分割属于物权,不是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题1、程大伟的父亲没有义务支付他的抚养费,因为程大伟是成年人,并且不在高中阶段。《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因为在一起共同生活,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果不给陆艳治病或护理,可以起诉告虐待或遗弃。

如果离婚,应该给帮助费。

随风、

随风、

1.那肯定是事实婚姻

2.肯定是犯了重婚罪

3.婚姻关系的终止可以通过婚姻法中的规定条例办理

4.财产分割,需要共同商讨,不过我也同意男士犯错在先,且态度恶劣不愿等政府机构判决便与别人公开结婚,财产分割为少数。

新 尚 人

新 尚 人

1、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构成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犯罪必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重婚罪的四要 件为: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 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重婚罪。

3、以诉讼方式判决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4、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子女抚养的问题,尊重子女的选择,再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由谁抚养。

跨與不跨,在於一步

跨與不跨,在於一步

1,法院应该判双方离婚,男方已经起诉过一次,当时女方不同意,现在已经二次起诉,女方不同意也可以判离婚.

2,孩子由谁抚养,首先应该考虑那方比较适合孩子身心健康,以及条件各方面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

张继

张继

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一般在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多数是判离。

以有利于子女生长育为原则,因为小孩十岁,法庭会征寻小孩的意见的。

我心飞翔

我心飞翔

1 可以判决离婚,并且肯定判决离婚,因为这已经是第二次起诉了,司法实践中就是这样,第二次肯定叛离。

2 孩子已经10岁了,法庭会征求并尊重她的意见。

冂纟匕

冂纟匕

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无效

李强对其父李雪峰有赡养义务

李大海对其祖父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李大海的祖父母李雪峰的儿子李强,不仅健在而且具有赡养能力,故虽然李大海是由其祖父母李雪峰抚养长大的,也不须履行对祖父的赡养义务。

开心就好

开心就好

我认为王甲和李甲形成“事实婚姻”,2001年《婚姻法》修订才不承认事实婚姻的,那么王甲和李甲在“换亲”的时候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又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行使和享受的也是夫妻之前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们是属于婚姻关系。那么,既然是婚姻关系,那么如果法院判定两人感情破裂,就应该判决离婚。在两人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应当同正常注册夫妻分割的方式一样。原则上婚后所有财产因为共同共有而平均分配,但是如果王甲确实有错过,给李甲造成什么伤害,那么,李甲可以适当分得多一点财产。

而对于王乙和李乙,根本不够成夫妻关系,因为王乙在89年的时候,才19岁,未能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所以这是段无效婚姻。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对于他们的财产分割,本着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利益,其余财产协商分割,若不能协商的,也不能完全按照共有共有来处置。应对实际双方付出和需求来进行判定。

艳妲

艳妲

事实婚姻!原因两对儿女,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违反了有关婚姻法的规定!

他们的“离婚’纠纷应判定无效,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进行!

秦姐

秦姐

首先调整双方的矛盾,达到合解的效果。如过达到的话,就踩取走正规法律渠道办理相关证件。到那时如果他还这样子的话就由法律制止他的婚姻行为!并作出他的惩罚!

至于他说你妹跑的话后面的后果,先不要怕,要问你妹他的文话水平和法律知识有多高!如果他再那样说,可以放聪明点把他的话录下来,以后万一有个什么事情,可以用上!

现在也不要怕,孩子有了,已经存在着同居关系!他就要承受一定的法律问题,至少孩子的抚养费是少不了的!还有一定的赔偿之类的!

但这只是同居关系的说法,如果达到实际婚姻的话就更不用说了。

至于女方父母一定要告诉,而且还要争取让女方父母同意她们的婚姻。这样就能达到属于虚实婚姻的说法!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想法,还是希望你们一家人合合气气。

安静

安静

离开他,这样的日子不是人过的,钱也不要给,他说杀就杀?天下还有王法吗?搞了人家的女儿还问人要钱?不过你都不敢给你爸爸妈妈知道,那微自己都认为自己不对了。那就为自己的人性负责吧,没到3个月的孩子把他打掉,不要一错再错,害了孩子,记住了你生出来就是害死孩子的。。我保证

.hou

.hou

如果你妹妹是1994年2月1号以后开始同居的,并且双方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那他们是属于同居关系,所谓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建议你妹妹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由司法机关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茜

如果你妹妹为了孩子可以忍受这种生活,那么就继续过,唯一的办法就是改善双方关系.

若不然,就离开好对象.

一切都要由你妹决定,因为只有她自己最清楚.

筠


1、刘丽构成。我国婚姻关系确立采取法定方式,以民政机关登记为准。
因此,刘丽在已经和他人登记结婚情况下,与第三人再次登记结婚,属于重婚。

杨宏不构成。因为杨宏仅与一人登记结婚。


2、王强和刘丽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王强与刘玲是同居关系。同时,王强也犯重婚罪。他的行为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陈曦

陈曦


1.构成重婚 刘丽已经登记结婚 再与杨宏在一起铁定是重婚


2.法定夫妻关系 和 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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