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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霖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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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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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题导致的最终结果往往是离婚,都说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合则聚不合则散,这就表明离婚的理由很多,每个家庭导致离婚的离婚问题也很难一一数尽。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的法定理由包含了五大方面: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除了这五大离婚理由之外,其他离婚问题很多都能归纳到“感情不和”这一离婚理由里面,譬如说对方的生活习惯不好、待人出事方法不好等等无法忍受的离婚问题,都可以归为“夫妻感情不和”。存在离婚问题的夫妻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一离婚起诉审判的时间一般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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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纵横法律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贵铸律师
无师自通
婚姻法规定: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共同财产一般是一人一般,如果他没有做什么贡献,那么他就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
依旧...微笑
我如实说请不要喷我哦。请问一下你们结婚后户口怎么会一个在城里,一个在乡下呢?如果你们拆迁的房屋所有权是属于你跟你母亲的,也就是说房产证和国土所有证上写的名字是你的,而你只跟你母亲共有这个房子,那么所得是你跟你母亲的。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和你老公的户口在同一个本上则是夫妻所有财产。至于说你老公赌博不改的话离婚,可以申请法律保护
漫
1、如你所述,户口上面有你母亲和女儿的名字,可以认为是你母亲给了部分产权给女儿,那么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
2、你们还有什么存款或者债权的话,应当作为分割的对象
3、对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共同偿还。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如有疑问请咨询我。
美眉
他无权得因为户主是你一个人,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可分配,所以他能得到的也就你们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一
杨桂玲
天津李律师(专业离婚律师):
婚后的所得一般都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是男方有过错,屡教不改,可以少分一些。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
李律师认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应当以案结事了、不留隐患为目标。
宝山
首先我以一个法律人士告诉你也纠正一下其他人的看法,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得到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在你婚后得到的父母给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还有,法律上是不承认什么入不入赘的,夫妻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户口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作用不会那么大,所以户口本上没有他的名字并不代表他不是你老公,也代表不了其他的什么,但是你们离婚的原因是他赌博屡次不改,这就是男方有过错,所以你们离婚时其实你是占着有利地位的,把他赌博屡次不改的证据收集一下到时候他可能什么也得不到
人都是会变的、
你90年结婚,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当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你们双方可以达成协议的话可以协议离婚,同时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火炭上的一滴糖
一、要离婚得先办结婚手续。你们是在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符合婚姻条件的,还存在“事实婚姻”一说。但没有证件如何离婚?所以按规定要先办结婚登记。
二、“直接写离婚协议公证”这根本不可行。离婚只有经法院或民政才可以办理,公证算什么?而且公证处再不懂法也不会给你受理这个。
天天
1、未办理结婚手续是不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
2、如果有孩子抚养或是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并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起诉至法律要求予裁决。
3、公证处只能公证你们的财产分割问题,这通常是在有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去公证比较好,若只是公证你们离婚的事实,那是不被受理的。
za
无证,无法办离婚手续,可诉讼。
张娟
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当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他们现在要离婚,应该办理正常的离婚手续。就是说,应该到他们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或乡镇政府办理离婚手续。
Thetimezipsby
90年结婚的想离婚(且没办结婚证的)直接写离婚协议书就行了。当然也可以去公证或者请律师见证都行,请律师见证较容易,现实中的律师见证作用,很多时候与公证没什么差别。无论是写离婚协议,还是请律师见证或去公证处办理,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你所说的是事实婚姻,协议离婚行的啦,法律也承认的。
以下是离婚协议书的一般格式
男方:某某,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认识,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 。因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 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 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方于 年 月 日向XXX所借债务由 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 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如有其他疑问可以留言,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创享激情人生——耶格国际创业集团
是男人的就接受自己的骨肉!!你父母真够狠的,孩子是女孩吧!
有很多女性很善良的,只要你勤奋努力善良有责任感就会有好姑娘爱你并接受你的孩子。
A0.Ᏼ࿆Ꮻ࿆Ꭶ࿆Ꮥ࿆
你的叙述不是很清楚,我只能根据我的理解来回答你的问题。首先,婚姻是要靠两个人来经营的,如果一方执意要离婚,另一方再爱他(她),也只能作罢。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所以离婚是一个人的权利。男女双方之间如果已经不存在爱情,硬绑在一起是不可能幸福的,也是不道德的。其次,我要告诉你的是,你的小孩目前还不满1周岁,根据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法院一般会把小孩判给女方抚养,但是,支付抚养费仍然是你的否定义务。再次,你想要法院把孩子判给你抚养,这个要求也是很正当的,你可以举证说明孩子由你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是会支持你的。另外要说的是,你怕孩子连累你未来的想法是自私的,女方难道就就应该被连累?最后我认为你可以与女方做一次交流,把女方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搞清楚,如果是非原则性的原因,你可以做进一步的挽留,草率离婚对双方都是伤害,初婚对双方都是刻骨铭心的,所以是值得加倍珍惜的。
桐宝
如果感情尚未破裂,你可以选择不离婚。婚姻生过的质量全靠你们夫妻共同的经营。
YIBEJING
告诉她你多么爱她,劝她再给你点时间,让你证明你是多么努力的让她们幸福。只要她同意再给你时间,就说明你们的感情还没有结束,一切都还有机会,剩下的就看你的努力了。
姚建林
找出对方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很重要
开心就好
强扭的瓜不甜,现在的女人很现实,哥们节哀顺变,不管怎么样,即使你复婚了也不一定会幸福,你要想如何把孩子带过来
(未来)
1、你这问题与法律无关,只是感情处理,不应放到法律分类。
2、你现在应该去找她,先要弄明白她到底为什么非要离婚、到底对你哪里满意。只有弄明白她心里的症结是什么,才能对症下药,解决她非要离开你的问题。
3、俺猜测:是她对你生孩子不回去照顾她、孩子满月也不回家不满意,认为你心里没有她、不能给她带来幸福?那么,你现在就去找她,告诉她你抛弃工作回来就是为照顾她,告诉她你现在工作的u前景,让她看到希望。
4、我认为你首先要想明白:你是否还爱她?你不想离婚,不能只为怕父母被气死,最主要的还是要看你到底是否还爱她、她是否还对你有留恋?
还有,要弄明白她是否已经在外有人了,这个很重要,一个母亲不要不满周岁的孩子一定要离婚,不是外面有人就是对你太伤心了。
5、【怎么弄】:先弄清情况,再想办法自己去感动她、说服她,也可以去搬救兵,找她父母或者她最好的朋友、亲戚来劝她。
6、关于你的补充:
(1)如果是协议离婚:你想要孩子可以。如果是协商不成到法院离婚:孩子不满周岁,你不要肯定会判归她抚养由你支付抚养费的。
(2)不要管你父母怎么想,关键是你怎么想:你还爱她吗?如果还爱,只要她外面没人,就去努力挽救一回。
孩子太小,你带着不仅是你不好再婚的事,还要累你父母,你一个大男人自己带不了不满周岁的孩子吧?
吴亦
两个都禽兽不如连自己的孩子都不要
无语!
茜儿
离婚的原因既然是男方出轨,你又这方面相关的证据对你更有利,没证据,不管是自己协商还是法院判决你都被动。
奋力拼搏
女人没有能力照顾孩子,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给女方就好了.女方要孩子, 可以把房子给女方那不是很好吗!女的还有什么不同意的?
张娟
你们是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双方都不想抚养孩子?
1、关于子女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确定子女抚养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都不想抚养孩子的情况,法院比较难以处理。一般是协商不好,会拖着不判决,让一方或双方让步。
2、在男方同意给女方房子的情况下,女方没有理由不抚养孩子。虽然,女方没有固定收入,但可以向男方要求支付较高的抚养费。
阿狸
在协商不行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来达到离婚的目的。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来判决的,但要是起诉离婚的话,时间会长些,精力上和金钱上会投入较大,所以要是能协商的话,最好考虑协商解决。安阳薛律师
追求理想
呵呵,我遇到的大都是争抢孩子的,很少遇到不要孩子的。司法实践中像你所说的这种纠纷是最好解决的,为什么最好解决?因为财产问题非常明确,根本不涉及共有还是个人所有的问题,律师的工作量会很小,要做的只是协商而已。看得出来你对法律也是很懂,这种情况下要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就是诉讼,然后给法官造成一种感觉,这个女人没有能力照顾孩子,而取得一半的财产,孩子归男方抚养,支付抚养费给男方。别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
此去经年
按照大陆的法律,如果没有做公证,婚后两个人的财产应该是共同所有吧,离婚应该一人一半,香港的法律不知道是怎么样的呀,具体还是让法庭解决吧
water
: 1你们不是在大陆登记结婚,大陆的民政局不受理你们的协议离婚申请。可以在大陆用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达成协议,可申请速裁程序。法院的受理费为300元。三个月内可以办好。需要提交双方身份证明资料、经认证的结婚证明文件等相关案件证据材料。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
财产:婚前公证过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没有进行公证的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按我国《婚姻法》规定是离婚后双方一人一半。
芳
我是这样认为的,
对于房产属于他分期付款购买,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抚养权的问题,你有利,因为长期与女儿生活.同时你也有不利,他可以以你无法提供固定的住所为由,要求抚养权.
对于他的财产状况,你没有说明他的职业.如果有工作单位.你可以要求其单位开出工资证明.具体不是很好处理.
其实关键在于你能否提供和他分居的依据,以及婚外情的证明.
我想你的丈夫在外很可能和那个女的有住所,找到住所,在形式上完全可以告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禁止条款)!这就是他的过错责任.你可以申请赔偿.
最近很烦
哈哈,好累啊,结婚有什么意思。
bangjun
婚外情需要一些证据,现在录音录象资料都可以。
善待
关于抚养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
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
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
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日月星辰
挺复杂的
首先澄清离婚共有财产和个人所有财产的界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你可以根据以上标准来判断那些是共有的那些是个人的财产
原则上对共有财产平分,但是根据46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你妻子因为有外遇所以符合
第二条,你可以在平分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请求损害赔偿
浅嫣婉语
女儿一直跟你的话,没理由要给她抚养费的。
Love me
同情中。
李贺
没有关系,同你的律师沟通,看在二审的过程中,对方的起诉理由,及附带则任,重新进行分析,这样或许有转机,实在不成抗诉
彩霖传道
省级法院或市级省级人民政府,最后就是中央人民政府了
俏也不争春
同情你!
萍子
这事,要靠你的律师了,你不会律师都没请吧?
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岂有判了,她闹几次就改的理?
到检察院申请抗诉.
Martin
.没有事实离婚的说法,事实婚姻也只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此后没有事实婚姻。
2.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关于感情破裂的标准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努力奋斗
碑林区的民政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大头照(也可以到办理离婚的地方照.)
好人一生平安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大头照
安好*^_^*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
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④离婚协议书;
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
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 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法律网律师友好提示:协议离婚当事人应当重视离婚协议书的撰写,协议离婚当事人往往会发生反悔或者对方当事人给自己设套的情况,因为离婚协议书是书面材料,一旦签订将会发生法律效力,大部分反悔行为都不会受法律保护的。
丹尼尔
还是要法庭解决
爱琴海
再生一个呗。
Miss Huang ^_^
不可以!
L
哦
CHINA PING AN周圣勋
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关于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关于诉讼离婚
一般在被告住所地起诉。诉讼离婚案,法院是否准予离婚掌握的尺度“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通常的情况是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再起诉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⑨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 *** 、吸 *** 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关于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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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提起诉讼离婚对你是有利的,希望你收集你老公外遇证据和你老公没尽到父亲的责任的资料,做好孩子的工作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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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回答者:叫我哥哥算了 - 经理 四级 3-1 0
2:46
首先你得知道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九)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可对个人财产书面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后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买断工龄款。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多数认为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相同性质,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因此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c.赠与情人、二奶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主张赠与无效,要求被赠与方返还。
d.类似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一次性费用支付的费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一次性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领取的伤残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等,对此该如何来识别其性质?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上述的“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等,其指向是维持残疾者今后的最低生活所需。这样的收入是与夫或妻的个人身份密不可分的,应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但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残疾者生活费的来源就是前述的“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这是与时间延续相关的。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有两个条件:第
一,所涉的财产是一次性支付的用于残疾者从受伤之日起支付未来的生活等费用;第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上述期间。所以,根据公平的原则,上述财产的分割也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来合理地分割财产。
e.其他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由于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比较概括,在实践中还要进一步细化去界定,从共同财产的取得内容、取得方式、取得主体等多方面研究。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工资、奖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那本律师认为这里的“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主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该收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包括已得和将得,应包括这种可期待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孳息即包括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子、大牛生小牛等;也包括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借贷收取利息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这几项都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它一方面代表着时代的进步,又打下了深刻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烙印。其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七、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然后,根据你们家里的实际情况,整理成资料提交给法院,会有评估机构给出金额。
然后根据法院判决划分财产。
一心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夏&之星
只要你们结婚以后创造的钱,都属于共同财产。包括工资、物品、偶然获利等等。如果婚前没有财产公证。那么你们现在所有的钱都算共同财产。
丁致友
你家里的固定财产你自己就应该很清楚有那些的.经商有企业和存款不清楚的话,可以委托律师或要求法庭去调查.
筱蕾
找个NB的律师,你想让他说多少,他就能说成是多少!
穆
花钱请法院做财产评估.
丁致友
首先你得知道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九)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可对个人财产书面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后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买断工龄款。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多数认为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相同性质,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因此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c.赠与情人、二奶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主张赠与无效,要求被赠与方返还。
d.类似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一次性费用支付的费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一次性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领取的伤残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等,对此该如何来识别其性质?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上述的“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等,其指向是维持残疾者今后的最低生活所需。这样的收入是与夫或妻的个人身份密不可分的,应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但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残疾者生活费的来源就是前述的“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这是与时间延续相关的。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有两个条件:第
一,所涉的财产是一次性支付的用于残疾者从受伤之日起支付未来的生活等费用;第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上述期间。所以,根据公平的原则,上述财产的分割也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来合理地分割财产。
e.其他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由于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比较概括,在实践中还要进一步细化去界定,从共同财产的取得内容、取得方式、取得主体等多方面研究。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工资、奖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那本律师认为这里的“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主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该收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包括已得和将得,应包括这种可期待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孳息即包括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子、大牛生小牛等;也包括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借贷收取利息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这几项都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它一方面代表着时代的进步,又打下了深刻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烙印。其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七、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然后,根据你们家里的实际情况,整理成资料提交给法院,会有评估机构给出金额。
然后根据法院判决划分财产。
快乐人生
《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快乐人生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做如下回答:
1)你可以依据: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依据这个理由提出离婚;
2)由于你们已经登记结婚,并在一起生活,有没有过性生活不是关键,只要登记结婚了且在一起生活了,婚前男方付的彩礼就不用退还;
3)如果他说你是骗婚,他必须提出证据,而事实上他不可能有这方面的证据的,你不必担心,你也不用赔他什么钱,相反的,如果你能提出他经常打你的证据,你是可以向他要求赔偿的;
4)你们口头的协议是没有效力的,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你不用担心这个会对你不利,如果你想离婚,就想办法证明你们现在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燕子
起诉到法院离婚。
林深时见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既然他对你实行过暴力,只要有证据或者证人,都没问题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首饰是你的私人财产的话就没问题。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至善若水
夫妻二人都同意离婚,且对于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已达成共识,两人带上身份证、结婚证及离婚协议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即可。离婚协议也可在民政部门人员的指导下书写。
@Sm i l e.
1、先去民政局,再去街道办事处。这是协议离婚的步骤。要有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写明离婚原因、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处置)。
2、如果协议不成,就到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具体的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问下.
才才
看我父母的,就是财产,孩子抚养一半就这2个
小惠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
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第
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第
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
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第
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第
六、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此外,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还有一些的自己单独的做法,以北京市为例,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就规定,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时要进行适当调解;另外,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离婚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时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交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冯氏·至尊
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看你姐和你韩国姐夫的国籍是那个国家的,然后拿那个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就行了。
期待
如果她是和韩国人结婚的,那么她的户口应该是在韩国的啊!
而且,身份证什么的,应该也都移民到韩国了!可以算是韩国人了!
离婚的话,应该也需要到她丈夫居住的派出所去才可以的啊!
苏怡
民政局没结婚资料啊,太爽了吧,再结婚也不会犯重婚罪!!户口那更好办了,就说户口本丢了,再补办个,写成未婚不就行了,笨!!
西部人
那就是在韩国结婚的?回韩国离婚……
-----------------------------------------去民政局或者派出所打听一下就行了 呵呵
实在不行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跨国婚姻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省吾身
那就没有什么问题
改户口吧
改成未婚都可以 只要有相关的证明就可以了
没什么的 不用担心 你可以说自己的户口弄错了
以前我姐也这样改过 但是她的户口是真错了
明明是未婚 写成已婚了 呵呵
但是 后来到民政局就改了
祝你好运吧 别太着急了
雷克萨斯
警察局,派出所,政府部门,结婚公证处。总有一样对吧?
王磊℡¹⁵¹³⁵⁴³⁶⁷⁷⁰
你可向韩国驻中国领事馆申请办理!
夏娟菊
在领事馆办。
X
1,去分局
2,法院
3,找律师
4,不理,韩国警察不能来抓
@凤兰
我给你找了些有关资料,你可以查阅一下下面这些内容,如果还不清楚可以到这里看看这是有关涉外离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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