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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哪一方应该提高自己的孩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有优先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生活与哪一方的孩子一般是根据儿童的“有利于”的原则健康成长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为了跟随哺乳的母亲哺乳后抚养子女,如提高问题的原则,因为双方不能达成争议发生时的协议..审判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儿童和具体情况“这样,谁提出这个问题的儿童,应根据该女子以确定两种情况年龄的利益:孩子第一泌乳期他的母亲。由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了“一些关于人民法院具体意见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儿童,通常是他们的母亲生活的一面。 “如果母亲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也可能有生命之父方:
(1)持续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他们的孩子不应该生活在一起;
(2)有抚养条件无尽的抚养义务,而父母的要求孩子与他们的生活;
(3)因任何其他原因,确保儿童不能是生命的母亲身边。
另外,双方的父亲生活,和没有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并达成协议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可能会被允许。
二,孩子谁提出这个问题后哺乳。首先,父母双方应协商,根据双方的裁决的情况来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如果父亲和母亲的身边都需要有自己的生活,根据上述最高法院的意见第3条和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的规定:
(2)儿童与他们的生活很长一段时间,改变生活环境对女性明显处于劣势的健康成长;
(3)无其他子女,而其他有其他的孩子;
(4)儿童与他们的生活,他们的孩子长大了有利的,和其他与持续性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们不应该生活在一起的其他情形。
(5)父亲和母亲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都要求他们的孩子住在一起,而是单独的儿童与祖父母共同生活了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帮助他们的能力孩子拿孙子女或孙子女,以及照顾子女作为优先条件父亲或母亲住予以考虑。
如果孩子是一个完整的10未成年人,当父母双方对女性的父亲或母亲生活纠纷,根据第5条的规定,认为应考虑儿童的意见。
另外,其6还提供了对儿童的保护有利于利益的前提下,无论是父母养又将孩子的协议,可以被允许。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离婚后的任何时间,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大的变化,有能力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协议首先确定,如果协议失败,您可以要求通过诉讼来改变人民法院起诉。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
(1)与子女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由于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生活在一起;
(2)与子女之一生活的无尽的子女抚养义务或虐待行为,或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孩子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有不利影响;
(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其他生命,当事人必须提高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去改变。
离婚后,谁抚育孩子的孩子应该有利于来看健康的增长点,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老婆可以离婚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离婚后,孩子哺乳,哺乳的母亲抚养权与原则”,即在哺乳期,孩子是母亲的乳汁的孩子,一般应直接孩子和父亲母亲保管,需要通过相互协议或赡养费支付法院的判决的每月数额。
确定子女抚养费一般原则
有利于儿童健康,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的归属子女抚养费离婚后的问题当离婚的起点,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下,结合父母双方抚养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解决的能力。发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为他们的孩子,家庭环境,情绪因素,如父母和子女的责任感。
不应被视为难产和再婚父母的合理要求。
各种条件下的各方都基本相同,由党来提高经济原则的能力。
10岁或必须确定儿童,不论父亲或母亲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的能力。
确定孩子的具体方法,育儿
监护权离婚的哺乳期。 “离婚,哺乳期,哺乳期的母亲被拘留的原则后,”这是因为哺乳时,宝宝的成长和发展是最有利的。考虑到宝宝的成长和发展的利益,后两人离婚,带着孩子谁是母乳喂养,母乳喂养的母亲应该是保管的法律。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母乳喂养是不是这个情况下,当夫妻离婚,如何确定子女抚养归属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孩子两岁,生活与她的母亲,但在下列情况下,一般的母亲,而且还与父亲同住:一位母亲与持续性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他们的孩子不应该生活在一起;其次,母亲保管条件不同而不同他们的职责,而他的父亲问孩子们与他们的生活,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或他们的母亲生活的一面不能肯定,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为养育孩子是显著为负,或者母亲的行为并没有结束,不利于生长他们的孩子,或者因为犯罪被监禁不可能抚养子女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等等养育
本节还提供岁以上:。 “孩子哺乳,因为这两个争执不下托管协议的结果没有达到,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判断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感兴趣。”离婚后,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们的年龄过,父亲或生活的母亲,由父母双方同意的第一个决定,所以当未成年子女的双方家长监护纠纷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要由双方协议解决,自愿的当事人,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提高父亲或母亲的生活侧面的未成年子女,或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的双方父母轮流养的几种方法来解决抚养权的前提下,法院都可以允许的。
由于子女抚养费,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的问题,法院应与父母双方提高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健康成长的儿童原则的青睐,但需结合作出适当的裁决,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父亲和母亲的年龄超过被要求用自己的生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必须做绝育手术,或任何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儿童与他们长期居住,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显然不利于健康成长;
(3)无其他子女,而其他有其他的孩子;
(4)儿童与他们的生活,他们的子女成长有利,而其他持续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的孩子是不利于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不与子女同住。
双方家长10或以上居住的父亲或发生争议的母亲岁的未成年子女,你应该考虑儿童的意见。
父母双方的状况,提高儿童基本相同,都要求他们的孩子住在一起,而是单独的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帮助他们的子女或孙子女的能力把孙子照顾孩子,因为孩子与父母优先居住条件予以考虑。
在赞成的前提下子女的利益的保护,父母双方的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当允许。父母双方可以有一个孩子生活在一起同意通过提高负担所有的孩子抚育,但一经查实,要显著提高提高双方的能力,不能保证孩子的成本,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都趋向的要求单方负担,不允许的。
归属子女抚养费。改变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双方父母或子女,应当改改抚养权归属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改变父母双方的协议,协议变更子女抚养费的关系只要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那么应该给予;第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更改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持
要求子女抚养费之间的关系(.. 1)任何一方与子女患严重疾病或残疾因无法共同生活继续抚养子女的;党
(2)与子女同住,不支持义务或虐待行为的孩子,或与他们的孩子的生活确实对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3)10或以上,愿随其他的生活,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岁未成年子女;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费,并应允许之间的关系。此外,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拒绝提高他们的孩子,可以通过暂时执政党保管给出。
应该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达成此协议,应受到起诉。这是因为:在新形势下提出的索赔,不处理有关离婚和婚姻财产的原离婚案件的问题,但不存在(或已解决)时,与孩子打交道支持新原离婚案的情况下的各方面。因此,它不是原来的继续离婚案件诉讼,离婚案件是不是原来的判决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协议的纠错,所以应当将案件起诉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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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种情况,你说,我觉得你获奖的几率很大,因为现在不是哺乳期,和孩子以前一直由你的父母。 (在条款前)
(5)父亲和母亲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都要求他们的孩子住在一起,但仅靠孩子与祖父母一起生活了很多年,和祖父母的要求有帮助他们的子女或孙子女照顾孙子,父亲或母亲同住的儿童被认为是一个优先条件的能力。
爱琴海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抚养权
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1]
编辑本段抚养权相关法律条款
婚姻法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收养法
《收养法》: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女方带走小孩后不愿意再抚养,你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自己抚养(如果你愿意). 若女方送养,也需要经过你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送养人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编辑本段抚养权变更
父母离婚后,子女应由哪方抚养?哪些情况下可享有优先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编辑本段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编辑本段其他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词条图册更多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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