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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作出评估,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给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对房屋所有权有争议时,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按规定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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