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
法律主观:
1、对“是否用于 夫妻共同债务 ”进行合理的 举证责任 分配。这是此次答复最大的亮点。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 债务 ,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 债权人 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实践中,非举债方可以通过收集日常生活开支明细等 证据 ,证明共同生活的实际费用以及说明无对外举债之必要,从而将款项用途的举证责任交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之目的。 2、坚持厘清 债权债务 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以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上一篇:谁有《民法学》当中那“婚姻家庭”的那个内容阿,发给我吧,很急。。。83621758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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