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条文什么时候颁定的

珍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婚姻法》和《民法典》。

《婚姻法》于1981年颁布实施,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四)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的,不能改正的;(五)遗弃家庭或者虐待、残害家庭成员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婚姻责任导致婚姻破裂的。”

而婚内财产协议在《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直到2020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25编《家庭继承与赡养》第3章《夫妻共同财产》明确规定了夫妻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该章节的第28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至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益;(四)遗产、赠与财产收益;(五)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民法典》第282条的颁布实施为婚内财产协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以便在婚姻破裂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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