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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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说的出轨,是指感情上的。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事实上,夫妻忠诚的义务,到目前为止,还只是婚姻法倡导的行为,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仅仅感情出轨,肯定不是这里规定的过错行为;但如果公开同居的,就是第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同时还可以提出赔偿,这里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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