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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如何起诉离婚
违反合同如何起诉离婚,其实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因为涵盖的方面比较多,所以我们很多人对于以下相似的法规都不清楚其中的区别,以下来了解违反合同如何起诉离婚。
违反合同如何起诉离婚1
违反离婚协议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起诉:
1、当事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提交起诉状,请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2、待法院作出判决后,根据生效判决,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判文书;
3、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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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约定条款纠纷该如何起诉
离婚协议书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时提交起诉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离婚协议书应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按《民法典》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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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的区别
离婚有两种形式:
1、登记离婚(通称协议离婚);
2、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是指登记离婚(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是指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
离婚协议是民事协议,自身有如下特点:
(一)调整关系的人身性。离婚协议调整的是最为密切、重要和复杂的姻亲形式的夫妻关系,突出人格、身份、地位等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兼容父母子女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在亲属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
(二)离婚原因的多样性。"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究其协议离婚的实质也是"感情确已破裂",诉讼或协议只是处理离婚的方式不同而已,离婚标准上无质的区别,离婚原因也基本相通,多种多样,无须一一列举。
(三)感情纠葛的复杂性。夫妻离婚时难免受亲情、社会、地位、前途、经济、工作等诸因素影响,各种感情复杂交叉,在处理离婚事宜上犹豫不决,易出反复,难以准确把握。
(四)离婚方式的平和性。协议双方是平等主体,但具感情对立性,为减少影响,照顾情面,掩盖感情对立,避免互相指责,心平气和解决矛盾,利于理智协商离婚事宜,更可减少双方日后仇视和对立,有利协议履行。
(五)产权形式的多元性。婚姻法修改后,夫妻共同财产制一统天下格局被打破,共同、特有、约定等多种财产制形式并存,产权人意思自治权利得到尊重。多种财产制相互包容转化、限制补充,给正确区分产权带来难度。
(六)财产债务的隐蔽性。家庭财产种类繁多,形态不一,有的易转移和隐藏,离婚时难以查清。若有意废债,约定共同财产,隐瞒债务,他人债权将受威胁,埋下纠纷隐患。
(七)协议内容的易变性。离婚后,权、抚养费数额、子女健康教育、谋职等因素会随时间、感情、地位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处理不好势必影响离婚双方和子女以后的生活,波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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