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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目前新婚姻法还是1980年9月通过的,2001年4月修正。
您所说的2010年新婚姻法,大概是指《婚姻法解释三》(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未正式生效)
根据《婚姻法》第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见《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对离婚时的财产处理规定得比较详细。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一项有不甚合理之处,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说,我婚前买的房子(投资性购房,不住人),婚后增值了,算不算“投资取得的收益”?婚前买的股票呢?婚前买的股票,婚后还在操作呢?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解释比较合理,明确了婚前资本所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属于个人。
目前《婚姻法解释三》还在征求意见,但这种精神估计会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处理婚姻财产关系,该明确所有权的要明确,该照顾的要照顾。婚姻法属于民法,而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惯例,《婚姻法解释三》如果实行了,《婚姻法解释二》等以前的解释与《解释三》相抵触的规定就不再适用。
士当弘毅
是的,按照先行婚姻法执行。
木支
只能按现在实行的法律执行,不管是什么时间结的婚,只要现在离婚,法院仍按现行法律执行并判决
Tenger
是的,平均分配。
Wall-E
按照现行的法律处理。
微笑闪亮未来
去年那个只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实行。
猪三岁
按现行法律分配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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