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夜~顺联动力
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谈不上什么“擅自”),并不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女方又没有禁止男方生育,没有迫使丈夫做什么绝~育手术,何谈侵犯丈夫生育权?生育决定权在女方。
还有一点,也可以侧面说明这个问题,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但是按照提问描述的预设情景,男方不能因此起诉请求损害赔偿,起诉法院也会依法驳回诉讼请求,这一点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以前的《婚姻法》和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怀孕系与他人婚外情所致,为防止矛盾激化,发生意外事故,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就具体案件来说,是否受理,由法院审查后才能决定。如果法院认为其理由充分,一般应予受理。
所以提问描述的情况,妻子单方面中止妊娠,并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丈夫也不可以因此起诉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双方因此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到法院,法院调解无效的话,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美好&年华
男性同样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既包括生育的权利,也包括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生育权也包括不生育的权利。男女一方都可以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对方无权干涉。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女方有权利在怀孕期间决定不生育或者停止妊娠。
之所以法律给女性如此充分的权利是因为女性在现代社会仍处于弱势地位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着更多的义务在怀孕生育哺乳更是承担着丈夫无法替代的艰辛和风险。
我国婚姻法也有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应予以离婚。也就是说很多离婚案中男方找女方私自堕胎的茬,要求赔偿是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男方的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女方的配合。在权力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男女双方身体状况的差异,必然是女性作为孕育胎儿的主体怀孕的母亲在这个过程中不得不承受焦虑,痛苦,以及身体上的不适这是其他人难以体会的。
从人类诞生之日起妇女就承受着这样的牺牲而这种牺牲是他在别人眼里变得崇高,所以在法律价值取向上,对妇女做更多的倾向性保护是和符合法律均衡精神的。
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终止妊娠前应该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统一意见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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