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湖南人

湖南人

法律分析:

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定如下: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认定为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衍生问题:

彩礼发还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需要遵循的原责任有: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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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彩礼返还 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 结婚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解释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结婚彩礼的性质 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 收养 ,收养关系的解除, 继承 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j 晴为基础,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我国给付彩礼的现象大多出现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及偏远地区,是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这种现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观念深人人心,结婚索要、给付彩礼的现象会逐渐消失。 所以《解释(二)》未采纳所谓给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观点,并没有做出凡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即未结婚或离婚就应返还彩礼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确定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具体明确服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我们在具体理解和适用时,要严格掌握尺度,避免适用的扩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风俗给付原告彩礼礼金20000 元,由此导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难,符合《解释(二)》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彩礼是正确的。 (二)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 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 共同财产 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样的道理,就收受该彩礼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如果发生纠纷,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由谁返还,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父母收受的,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理由如下: 1 、离婚案件的男女双方因其人身关系绝对的相对性,如果在 诉讼 中追加第三人,使民事实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分离,显然有违法理。 2 、将收受彩礼的父母列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将彩礼纠纷混同于一般财物纠纷,只看到了表象上的财物关系,而未看到内在的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忽视了彩礼给付于婚姻关系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彩礼的给付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又因双方离婚而返还,虽然彩礼的交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但这仅仅是一种仪式,父母的地位仅相对于 代理 人,实质上与彩礼有关系的只能是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以彩礼的返还也不能离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3 、审判实践中追加第三人,往往需要多次开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当事人诉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离婚男女双方以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造成一个纠纷未解决,又出现了新的纠纷。 (三)对“生活困难”的理解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离婚彩礼返还也有着相关的规定,对于在婚姻期间,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的登记手续,也就是没有合法的 结婚证 ,即无效婚姻,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还有就是支付方的家庭非常困难,并且该彩礼的支付导致了生活出现了难以度过的情况,那么这笔彩礼也是可以索要返还的。

勿忘我

勿忘我

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定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认定为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起诉离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到被告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当事人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原告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起诉离婚尽量收集对方存在过错的具体证据,比如说婚内出轨的或者是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这样子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目前我国有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以及抚养权没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

去民政局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这些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起诉离婚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芸竹

芸竹

法律主观: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是男方因婚前给付给女方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男方在离婚后就有权请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对于男方的诉讼请求也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刘长萍

刘长萍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认定为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天天

天天

男方给女方彩礼后,一般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应该归还。离婚彩礼需要返还的,必须具有以下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
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是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


一、离婚诉讼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是否存在准予离婚的情形。


二、离婚起诉的程序:


1、当事人本人或者搜送代理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起诉书及请求离婚的证据等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缴纳诉讼费用;


3、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凤凰俊鸟

凤凰俊鸟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棉棉

棉棉

男方给女方彩礼后,一般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应该归还。离婚彩礼需要返还的,必须具有以下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
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是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


一、离婚诉讼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是否存在准予离婚的情形。


二、离婚起诉的程序:


1、当事人本人或者搜送代理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起诉书及请求离婚的证据等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缴纳诉讼费用;


3、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座记性不好

本座记性不好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离婚彩礼钱不需要退。需要退还彩礼的条件
1、双方未登记结婚,彩礼钱需要退还。
2、已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需要退还给新娘的彩礼。
3、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在这里确定“生活中困难”是绝对困难的,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困难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_^阿华姐^_^香串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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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是男方因婚前给付给女方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男方在离婚后就有权请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对于男方的诉讼请求也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花姐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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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离婚彩礼钱不需要退。需要退还彩礼的条件:
1、双方未登记结婚,彩礼钱需要退还。
2、已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需要退还给新娘的彩礼。
3、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在这里确定“生活中困难”是绝对困难的,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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