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婷
婚姻条例、婚姻规章、婚姻规范。
虹声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分为三类:
(1)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是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权利的。如“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或应该做什么的规范,是一种积极义务性规范。婚姻法的大部分规范属于命令性规范。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规范,也是规定人们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也可称为消极义务性规范。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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