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民法通则里规定了哪些人不予办理结婚证的具体条文

雷

1.A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由于你没有提到,所以我们暂时确定B患上精神分裂导致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当B和C借款的时候B还没有患上精神分裂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B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确立的。因此虽然BC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B有到期偿还C借款的义务。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C可以合理要求B还款。然后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当B患上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配偶处于第一监护人,如果没有其他法定干扰事项,A就是B的合法监护人。

又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A应当代为管理B的财产权益,包括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会导致被监护人重大财产损失,因为造成对方损失会被索赔)。如果B借款事由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即使没有事先约定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共同负债,B也理所当然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仅仅是B个人借款,那A应当首先用B的个人财产偿付债务,不足部分再分割AB共同财产用分割后B的那一部分进行偿还,A可以不用个人财产偿还。(仅仅是理论,但是现实中一般都是让A无限连带了)

(2)这个问题是牵扯到一般法和特殊法的问题。从法律约束力来看,特殊法约束力大于一般法,即一般法和特殊法中都有规定的事情,按照特殊法条款处理实施。

民法通则属于一般法,而婚姻法属于特殊法。从上面的条款上也可以看出,当民法和婚姻法发生冲突的时候以婚姻法为准。(一般法条都会有“如果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这样的字样。)不能简单地说是按照哪部法律执行,认定行为能力的时候要按照民法,落实责任的时候要用到婚姻法(在本案中民法和婚姻法并不冲突,只是表述不一样)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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