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姨太太们在新中国废除一夫多妻制后,却不主动离婚?

冥雪

冥雪

这个主要是因为她们内心深处还没有接受离婚的观念。在古代离婚这件事是很少见到的,她们深受古代思想的影响,不愿意离婚。

黄皮

黄皮

因为没有钱,没有依靠。民国时期很多女人都会选择嫁给有钱人当姨太太,这样不愁吃穿住行。离了婚后她们就会无处可去。

蔡清凤

蔡清凤

我国是一个传承数千年的文明古国,历史文化悠久,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陈规陋习,蓄妾成风就是其中之一。

古代的婚姻制度礼、法并举,基本源于《周礼》《仪礼》以及《礼记》。

进入封建社会后,历代律令中的“户婚律”的根本原则就是维护夫权制,由此构成了“礼无二嫡,法禁二妻”的婚姻关系。

而“三妻四妾”的说法实际上是源于封建法制有很大的随意性,“一夫一妻多妾”礼制下,历代皇亲权贵中仍然事实上存在多妻现象,更别提从上到下都对蓄妾现象见怪不怪了。

我国封建王朝最后一部法典是乾隆五年颁布的《钦定大清律例》,禁“妻妾失序”,同时允许男子纳妾。

辛亥革命后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约束力不足。民国男子将纳妾美其名曰“娶姨太太”,各路军阀权贵依旧妻妾成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仅用半年多的时间就起草、通过了第一部《婚姻法》。从1950年5月起正式颁布施行,明确规定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现男女婚姻自由、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实行一夫一妻制。

那么,在这部剑指封建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等陋习的“恢复女性人权宣言”法律背景下,应该如何对待历史遗留的“姨太太们”呢?官方的做法非常人性化。

一、全社会动员宣传贯彻《婚姻法》

建国后首部《婚姻法》以摧枯拉朽之势从法律层面推翻了传承数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但与封建礼教、传统婚俗相悖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在过程中,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顽固抵制。

连不少干部、司法官员都不愿作为,甚至公然误读新婚姻制度,造成流血冲突、自杀、他杀等严重的后果。而当时本就普遍没有独立谋生技能的已婚妇女听说要给她们“离婚自由”,更是人心惶惶。

1953年初,农村土地改革取得胜利成果,国民经济完全恢复元气的背景下。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准备工作,新中国发起了全面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社会性运动。

在民众中普及现代平等、自由的“一夫一妻”制度的意义和价值。

以纳妾与重婚现象为例,有钱人一般出于喜新厌旧心理、传统的生儿子延续香火观念而“讨小老婆”,“姨太太们”事实上鲜少出现在普通的劳动人民家庭。

通过全国各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宣传攻势,广大群众普遍直观地了解了《婚姻法》的好处。

有一位目不识丁的老太太就一语中的地表示,新法让穷人也娶得起媳妇了。

大众对于新婚姻观念的认可,最终为那些与人当妾的妇女敢于向人民政府和法院提出申请,解除旧式的畸形婚姻关系创造了有益的社会条件。

二、“破”而后“立”,事实婚姻向法律婚姻转变

新中国经过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后,通过婚姻登记结婚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

彻底扭转了传统的重视婚礼仪式、轻忽法律程序的观念,新式的法律婚姻深入人心。原本有数房妻妾的家庭,也不得不慎重考虑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了。

例如,被誉为“民国四公子之一”的张伯驹一生娶了四房妻妾,他的正妻早亡,第一位妾室1948年时与他解除了婚姻关系。

首部《婚姻法》实施时,张伯驹仍有王韵缃与潘素两位“如夫人”相伴。随着“一夫一妻制”的大势所趋,1952年张伯驹、王韵缃两人离婚,与潘素携手度过了坎坷却不失温馨的后半生。

三、以女性的视角看待首部《婚姻法》以及妾室的去留

1950年的《婚姻法》承担的是废旧立新的女性赋权与解放历史使命,有“新中国的法律头生子”之称,是我国全面立法保护妇女和子女人权的开山之作。

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对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多妾现象,采取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灵活方案。

杜绝立法之后的纳妾重婚行为,但不会强制要求原有的姨太太们必须离开,一切遵循本人的去留意愿,保护的是所有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

而对于主动求娶的小妾,则按离婚程序办理。离异后女方的婚前财产物归原主,其他的家庭财产分配由双方协商。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优先照顾女方及子女合法权益,以及从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妇女既是深受“男尊女卑”“从一而终”“好女不嫁二男”等封建思想荼毒的受害者,又是这些传统观念的坚定维护者,主动离婚者并不多。

然而承受着巨大社会压力,也实在无法屈从现状,勇敢提出解除不合理婚姻关系的女性,需要法律帮助原则的差异性保护。

即使在当代社会,我国成年男女的经济能力,也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更何况是新中国成立伊始普遍足不出户的妇女,离婚后的生存情况不容乐观。

因此需要《婚姻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体现扶助弱势的人道主义精神,这样才能帮助她们打消离婚后生活无着的顾虑,摆脱不得不“将就”不幸婚姻过下去的窘迫境地。

必须承认的是,虽然新中国首部《婚姻法》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但由于颁行后国家的发展道路曲折而动荡,全社会的关注点难以聚焦。

就连上世纪60年代的《民法典》第二次起草工作都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思潮下停滞于讨论阶段,难以为继,所谓的“姨太太们”去留这类家庭私事纠纷更是不值一提了。

当法律的尊严屡遭践踏,甚至干脆被行政命令取代时,旧社会留下来的“姨太太们”,难免也会遭到违心的不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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