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银
我把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三发给你,对照一下,所有权问题就明白了。你的情况适用第七条。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雷克萨斯
你这个和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没有关系。请参照原婚姻法。
段来发18787410718
按首付的比例分配,按你们的首付是7、3开了啊,就是你家70%35万、你老公家30%15万。婚后的收入是共同财产包括你们共同的赔款55万和房产增值的55万,一人一半就是你家35+55=90万,你老公家15+55=70万
高展蔚
还贷的55万算为你们两人平均承担,每人22.5万.那么你丈夫就占15+22.5=37.5万,大概36%,你占35+22.5=57.5万,大概64%.你自己再按增值后的价格算自己占多少吧.
这只是按你们实际出资的比例计算,假如真的分家,你要证明你占了那么多才行,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出资记录等等,这些都要保存好,假如你无法证明你实际出了那么多,那么法院就只能参考产权证上的比例来分了,很多人在产权上都随便地标个50%,最后很可能吃亏.但是分得太细也可能伤害夫妻感情,你自己决定吧.我个人推荐填个四六分.
大愚
保留好父亲的付款凭证
按现行的司法解释三规定:视一方个人财产!!!!
水中月
房产只能以登记为准的,从你提供的情况看只能是姐妹的共同财产!可以认为父母的赠予,仅供参考
梁海滨
那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不是新婚姻法,只是解释 原婚姻法的条款。
所以如果一方父母赠与自己子女县城房产证只有自己子女名字的,属个人财产。
莱珂
共有
雷霆(创誉胶袋)
婚前为了结婚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贷款额和产证取得时间没有太大的关系。如果房产证未拿到之前离婚的,所出资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田°
您好。
根据您所说,到结婚后房屋是登记在你们夫妻二人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今后出现问题需要分割房屋,要将首付款归还给他,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您的问题比较复杂,还有一些细节不清楚,所以这个答案并不是十分的准确,欢迎您来电咨询,我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我百度个人资料中找到。
追梦
首先房产的权属是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如果是登记你的名字,则房产是你的,但是如果你男朋友及其家人能证明首付是他们支付的,那到时候你可能需要支付你男朋友首付款。如果名字登记的是你俩的,那你俩就是房子的共同所有人。
平安福多多 cium
结婚八年后一方婚前财产将属于共同财产
谢莲
谁出的首付就归谁,这个观念肯定是错误的!
2011年8月13日生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你的后续情况,比如说婚后一起还款供房还是怎样都不是很清楚,所以还是当面找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律师会结合你的实际情况或者想法在法律角度给你进行详细解答!
servant
因为是婚后购买的房改房,无需加名字,也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上就有你的名字。购房合同在房产交易部门有备案。我和你的情况一样,也是只有丈夫的名字,因为房子是他单位分的。当时房改政策就是,房产是哪个单位的,就写哪方的名字。这个你无须担心。(当年我们夫妻都是单位房改小组的)
至于男方父母拿钱的问题,如果没有约定,算是赠于你们夫妻的。
丽珍
根据你的问题一个个来好了:
1,加上你的名字就算你两共同财产,以后离婚或其他财产纠纷就一人一半
2,如果你觉得你们感情稳定,不存在离婚问题那就对你没损害,反之自然有损害
3,个人觉得有必要,毕竟这个社会女人算是弱势群体,自然要更为自己想一些
以上观点属于理性的,个人觉得吧还是加上比较好,毕竟以后的事谁说的准呢.这种事上为自己考虑也是非常必要的
Lily L
没有必要,如果属于你的婚后所得应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浅嫣婉语
如果你们的房产证在《婚姻法解释三》前取得,则无需在房产证上加你的名字,因为你们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受《婚姻法解释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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