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遇而安
事实上,生育与婚姻解除绑定,与婚姻观和生育观的改变有很大的关系。如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和生育观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结婚生子的传统人生模式,不再是绝对主流。有很多经济独立的女性不想受婚姻束缚,却想有自己的孩子。该管理办法从法律层面保障了那些有能力和意愿独立抚养小孩的女性,公平地享受生育的权利和福利。
生育服务证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领取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而在报销生育津贴时,多个省份均要求提供生育登记相关证明。去年8月,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明确说过非婚生育的女性领取生育保险没有门槛。去年9月前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明确发函给各地医保局,消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当限制。但根据一份关于非婚生育女性是否能做生育登记、申领生育保险调查结果显示,从全国范围来看,现在只有广州和深圳“存在领取生育保险的可能性”。因此,将生育登记及生育服务与婚姻脱钩,有利于保障未婚先孕及未婚生育女性的权益,将她们也纳入免费的生殖健康公共服务对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育选择将更加多元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所以现在四川省的生育登记制度调整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这是在国家鼓励生育的大背景下,在保障婴儿和女性的权益上走出的积极一步。
人生如梦
取消结婚限制是什么意思?
1.生育登记不用结婚。
2.私生子同样享有继承权。
3.一妻一夫制基本名存实亡。
4.大房二房享受权利都一样。
5.但是大房得照顾夫家老老小小。
6.更绝的是,如果父亲出事有案底,婚生子终身受影响,而私生子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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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极致
生育登记制度逐渐与婚姻解绑,生育支持政策正发生积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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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独立女性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另一种是自然怀孕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两种情形中,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个人选择,外部政策对女性是否选择非婚生育的影响十分有限,取消生育登记对结婚的要求,不会导致非婚生育数量大量增加。何亚福长期关注女性生育权问题,曾协助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起草过多份保障非婚生育女性权利的建议。他指出,从全面二孩到三孩政策,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构建友好生育环境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在此背景下,政策对女性生育权利的保障,也在逐步完善。从为非婚生育子女登记户口,到允许非婚生育女性进行生育登记,女生生育权利的保障正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逐渐进步。过去很长一段时期,进行生育登记都需要结婚证,非婚生育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且很难给孩子登记户口,导致非婚怀孕的女性通常不会进行生育登记,因此无法享受到免费孕检、生育补助等政策。这不仅造成了大量“隐形人口”存在,给人口统计提供了“漏报”的理由,也无法有效保障妇女和婴幼儿的权利。随着生育政策逐步调整,这些问题也引发了各界关注。从2013年开始,每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关解决“黑户”问题,保障非婚生育女性生育权利的议案提案都受到广泛讨论。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当前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形成制度,中央明确将此作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切实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此后,包括非婚生育导致的各种“黑户”,基本得到清理。但非婚生育女性的个人生育权利,依然难以得到保障。由于生育登记是进行免费产检、入院分娩,生育保险报销的前提,非婚生育女性的从怀孕到分娩,依然面临重重风险。何亚福指出,实际上,取消生育登记对结婚的要求,只是落实国家法律中保护女性和儿童公民权利的做法。民法典施行前,婚姻法中早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现行民法典中也延续了这一规定。但长期以来,因受到当时生育限制政策的影响,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并未落实。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何亚福协助黄细花起草并提交了《关于保障未婚妇女生育权的建议》。这份建议指出,基于生理原因,未婚女性如果想独立生育就需要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但是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此规定从实际操作中造成了单身女性无法使用精子库、冻卵等人工辅助生殖相关技术方法行使自己的生育权。但是上述规定不仅没有其法律依据,而且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编者注: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此条修改为“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个“公民”的范围显然包括单身女性在内。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该建议指出,虽然中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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