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守一生
民法典 规定的 婚姻无效 的原因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有重婚的、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民法典相关法律在保障结婚人群的权益不受到任何的侵犯,因此不符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结婚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1、重婚的:在什么情形下构成重婚? 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根据《 刑法 》258条规定构成 重婚罪 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即1994年2月1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 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婚配。近亲即指有亲缘关系的人,更确切的说是指有不太远共同祖先的人,通常追溯三代。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有那些,法律并无细则区分,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母婴保健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该法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1)指定传染病,是指《 传染病防治法 》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传染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按照《民法典》规定,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民法典在保障所有结婚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会出现婚姻无效的情况,一般重婚、 近亲结婚 、婚前患有特殊疾病、未到法定年龄等情况下结婚就是属于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