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时效还有效吗

Amandaจุ๊บ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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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就夫妻的财产方面都作了很大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特别要说的是,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解释确定的通过时效,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是不合理的。

A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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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抵触,已经失效了。

相关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微笑闪亮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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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已经失效。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款与最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相抵触而失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因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方婚姻前财产不因结婚时间延续而自动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

上一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011年现在还有效吗?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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