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仍然坚持了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但是在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上进行了突破。简单的来说就是“父母买房儿媳没份,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而这点是完全不同于以往婚姻法解释中所作出的规定。
握住手心的温度
以房产登记为准,应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请采纳。
杨弼麟
以房产登记为准,应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人生如梦
以房产登记为准,应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可以么?
磊的宝贝《寒》
你说的情况。住房之前是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依照新婚姻法解释,住房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权益属于男方个人。
婚后办理住房过户,办理了女方个人名字房产证或是办理那男女双方姓名房产证。
此时住房产权发生转变,新婚姻法规定,这类情况属于住房变为婚后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份额前提,住房权益男女各一半。
离异的话,女方可以主张一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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