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小彤
如果女方没有工作,那会对争取孩子抚养权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如果孩子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那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的几率较大。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扩展资料
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人因为重病或障碍不能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况。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人,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孩子的行为,和孩子一起生活,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孩子想过其他人的生活。另外有抚养能力。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时。父母双方协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给予许可。
梦之旅@王
母亲没有工作,但具备抚养条件的,两周岁以下的会判给母亲。
法院审理抚养权案件,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具体如下:
(1)两岁以下的会判给女方抚养。
(2)两到十周岁会综合考量父母的抚养能力,如:收入、工作、住房、受教育程度、子女与父母的感情等等。
(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征询孩子的意见。
父母一方或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是一个加分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均愿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
第二十一条 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负担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费用支付的办法,为付现金或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等。
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七月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判决的,母亲没有工作的,如果孩子两岁以内的,一般是判给双方的。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