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妹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说的是,当事人如果以婚姻法第十条列出的四种类型为由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会受理,但除此之外,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不属于该四种类型的婚姻,就会被判决驳回起诉。反过来说,要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就只能是该四种类型。
第二款说的是,在结婚登记过程中,因当事人隐瞒实情,或采取不正当的途径,或婚姻登记机关弄虚作假等情况而获得结婚登记的,是婚姻登记机关缺乏审慎导致的,则应向结婚登记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通过复议或行政诉讼证明结婚登记存在问题的,则再申请撤销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