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ae.
正所谓“债不知所起而一背多年”。这几年借贷已经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话题,上至上市公司跨国企业下至贫民老百姓都有过借贷的经历,据说最近一种套路贷居然将矛头指向了贫困户;围绕着借贷的各种问题纷纷浮出水面,套路贷、高利贷、裸贷等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欠债、要债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民生的热点问题。很多呆账坏账最终都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两年法院成为了人们的要账场,执行局成了人们的要账队。那么在执行过程中能否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 首先我们来看梳理一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法律变迁。在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时考虑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解释第24条专门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一般要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务人自己能够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于个人债务。但是一般情况下举证都比较困难。后来随着民间借贷的井喷式爆发,过多家庭因为借贷陷泥沼不能自拔。很多人以借贷为业,在外面借多少贷出去多少钱,家属可能都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做区分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并不合理。随后最高院有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补充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明确了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违法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同时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这个举证责任在债权人方。所以总体来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是越来越严格。
那么在审理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越来越严格,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不能!为什么呢,现在不是都在加大力度解决执行难,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岂不是更利于解决执行难吗?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到夫妻一方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审判程序而直接将夫妻一方直接追加到执行程序中认定为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就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和不经审判直接定罪没啥区别。所以说在执行程序中还是不能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后果就是无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就能对共同财产中债务人的个人份额进行执行,。眼看着面前一块肥肉就是吃不到自己嘴里。
所以说债权人在起诉时就应当特别注意了,如果发现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如果不确定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把夫妻双方都一起起诉,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漏列被告,否则到执行程序时无法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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