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韩老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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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这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若该借款妻子并不知情,且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丈夫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是对于妻子是否知情还是需要负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如果在借款时是由夫妻两人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那么该债务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另外,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后,以上分析内容与民法典冲突之处将参考民法典规定,结论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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