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
根据《 婚姻法 》的规定, 离婚 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原则上算 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债权人 与 债务人 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债务 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约定实行 夫妻财产 归个人所有。 即使夫妻 离婚协议书 或者法院的 判决书 、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债务。另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协议书、判决书、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 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 财产分割 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 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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