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以个人名下为某企业融资借款100万元,甲负债无力偿还,请问该债务可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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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一般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如果没有从某企业获得收益,也不属个人放贷,则此债务不属共同债务。但经法律途径认可不属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必须提供此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和受益的证据,否则,就会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不受以上限制!

淡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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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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