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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房产起诉案例 王某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2008年,王某和刘某登记 结婚 。 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 北京 打拼,2010年王某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王某刘某夫妻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 商品房 ,首付款是王某父母直接转给王某账户后由王某向开发商支付, 购房合同 也是王某签署, 房屋贷款 是以王某的 住房公积金 办理,一直由王某支付 按揭贷款 ,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王某个人名下。 2016年,王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 予以分割。王某表示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 共同财产 分割。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二、案例分析 《 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 购房 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王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通过上述对此项离婚房产起诉案例的分析,向大家解释说明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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