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微一笑很倾城
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一,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请求损害赔偿。
有观点认为,“从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一方的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其实将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纳入可撤销的范畴,才更有利于对双方的保护。”该观点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属于立法论观点,明显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民法典仅将可撤销婚姻限定为胁迫、隐瞒重大疾病这两种情形,并不包括欺诈等其他情形。同时,在同性恋已经不再作为一种疾病的情况下,也无法适用“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因此,该途径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第二,主张同性恋配偶构成“与他人同居”,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第2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第2项仅表述为“与他人同居”,其对“他人”并无特别限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将“他人”限定为“婚外异性”。虽然有观点主张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的“异性”修改为“他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最终未采纳该意见,仍将“他人”限定为“婚外异性”。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条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第2项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从实务判例来看,夫妻一方对配偶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事实尚且难以证明,要让其证明配偶与婚外同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更是几乎不可能。因此,该途径也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第三,主张同性恋配偶“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5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系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性条款,用于弥补以往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过窄的缺陷,以“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裁、预防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认为与同性同居的行为可以构成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也可以适用该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同性恋一方故意隐瞒其性取向、导致对方感染疾病等情形下,可以考虑适用该规定提起损害赔偿。
此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规定,其赔偿范围既包括治疗费等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