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新妈
《 婚姻法 》已经废止,婚姻相关问题需要按照《 民法典 》及《民法典 婚姻家庭 编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 共同财产 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 结婚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 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离婚 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房产的问题,在夫妻之间的关系中有着一定的分歧是很正常的,但是如果双方没有有效的解决这类问题,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出现损失,更为严重的就是婚姻关系的破裂,所以对于此类问题有关的当事人一定要积极的处理,减少双方之间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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