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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的父母全款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则该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
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
2、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可以认定为该房产由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可以按照出资份额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还贷,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
具体分析如下:
一、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的
1、父母出全资,登记自己方子女一人名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屋,登记于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房屋应认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2021版)明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不仅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衡量尺度。当然这种情况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
2、父母出全资,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置房产,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赠与行为自不动产权利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法官会考虑基于平等分割的基础上,依据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双方生活时间长短、照顾有子女一方和无过错一方、房屋产权证上是否约定按份共有的份额比例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进行分割。
二、父母付首付款购房,由子女还贷的
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规定,如没有明确赠与双方,应认定为父母对出资方子女一人的赠与。
法官会将房屋判归出资方个人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贷款,就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另一方予以折价补偿。
关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父母支付部分房款,为子女购房的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细分讨论。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使用》明确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形是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了部分价款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本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结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原则上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明确赠与一人。
故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相应的是,法官会综合全面考量,公平分割。
得到房屋的一方,按照房屋市值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
双方对房屋价格有争议的,可以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分割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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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的父母全款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则该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
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
2、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可以认定为该房产由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可以按照出资份额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还贷,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
具体如下: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1、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且写的是男方名字,房子就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话,离婚时候女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2、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写的是女方名字,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情况除外。
3、登记在两人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写的是夫妻两个人名字,则视为对对方50%产权的赠与行为,在没有其他约定或者公正的情况下,视为二人共同财产,房产分割时双方各占50%。
二、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1、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属于登记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如果另一方能够提供自己父母支付的房款证明,则可以要求对方以债权关系将部分放款返还。
2、登记在两人名下。在无事前约定及公证的情况下,视为二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各占50%或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割,有约定的按实际约定分割。
三、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1、离婚时还没有拿到房产证。买房的时候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两个人共同还款。虽然房子不断升值,但是一直没拿到房产证,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能先住着,有了房产证后再进行起诉。
2、房产证上有第三个人名字。如果房产证上不仅有夫妻双方名字,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这时房产又有不同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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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父母没有明确是赠与给双方的,视为对自己孩子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2.婚后父母已经明确约定归一方,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不参与分割。但若未约定,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为避免出现财产争议,建议女方父母和男方做一个财产公证,或者赠与协议,注明该房产为女方父母赠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婚后男女双方还贷,则还贷部分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产权在女方名下,因为使用夫妻共同的收入进行还贷,离婚后男方有权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则无特别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以分割。但是如果有明确约定是对一方的赠与,则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同样不可以分割。
父母名下的房子在离婚时作为子女是不能分割的,因为父母跟子女是没有关系的,父母在离婚时会对财产自行进行分配;如果当时购买这套房子是大家共同出资购买的,只不过登记在父母名下,此时有权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微笑的味道
法律主观:
离婚后父母出首付买的房子的分割,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此时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 共同财产分割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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