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喻
近年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规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法典吸收了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案件回放】
王某、赵某于199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0日离婚。2010年4月13日,王某向白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1年4月13日前偿还,王某的朋友郝某为担保人。白某本还要求不知情的赵某在《借条》中签名,王某明确告知赵某不同意签名。后因王某资金周转困难,遂白某与王某又约定还款期限延至2012年1月1日。后查明,本案借款系王某帮朋友郝某所借,白某对该情况也知晓。2012年8月,白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赵某向白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款系王某帮郝某借,赵某在王某借款时不知晓和拒绝在《借条》中签名。现无证据证明王某在本案中取得收益并用于王某与赵某的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借款应属王某的个人债务,赵某对本案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遂法判决王某向白某偿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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