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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家庭日常生活等原因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超过此范畴的一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婚姻法一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一漆条、一吧条的规定。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约定及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婚姻法四一条规定,离婚时,原本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四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其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保护交易安全。 但是,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合法的婚姻关系所要承担的风险明显大于同居关系,这一规则的立法价值导向必然会出现偏移; 其次,如果债务人配偶不知举债事实,怎么可能去证明举债时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最后,夫妻约定财产制限于夫妻内部,债务人配偶亦无法来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显然,这一规则的确立,难以实现司法正义。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9条、四一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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