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问题

大漠-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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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的。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里是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不需要特别声明。而继承法中并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遗嘱内容要特别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与另一半无关。“由XXX来继承”当然就符合一方继承得来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渔夫

渔夫

1、如果你们夫妻双方没有订立协议,约定这笔钱的归属,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如果你父亲生前立遗嘱或写下赠与文书,明确房子是给你一个人的,那么就不是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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