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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除有凭证证明,否则财产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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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基于上述规定,很多人在理解和适用该法条时,都会将只要有一方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均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2014年发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文中明确表示: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在制定时存在一定瑕疵,而之后出版的《婚姻司法解释三理解和适用》一书中又存在部分错误,新《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适用前提应仅限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房的情形,而不包括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形。如果是部分出资购房,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将该部分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该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