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嫣婉语
目前,《婚姻法》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一方擅自借给别人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和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及共同生产经营需要出借款项,另一方不知情的,在无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出借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出借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在离婚之时,要求出借一方赔偿相应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曲进
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复杂的。一般是一方不知情,但是借的钱用于家庭,那么还是算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能证明用于赌博啊什么私人用途的,在司法程序中还是可以会认定为个人债务的。
主要依据还是这条:
《婚姻法解释二》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意思就是,婚后一方借的钱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有两个例外:
1、借钱的时候跟债权人约定是个人债务;
2、夫妻协议,结婚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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