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O^*曦
法条说的很明确,正常理解。
提问前请先认真思考。
雪中情
楼主你好,你说的是这一条吗?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是这一条请追问是这一条,如果不是请追问是司法解释1还是2还是3里面的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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