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斗士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和支配权。
陈海勇
1、婚后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看购买该房产所使用的资金是否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自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依法确立夫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之后,只要双方并未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但凡属于婚姻法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等规定的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资金,所购买的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一种相对比较特殊的情形,就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与的房改房屋,该房改房屋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将该房改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对于购买该房改房屋的出资,可以按照债权作出处理。而虽然在婚后,但是购买房产所使用的资金是婚姻法1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3条以及其他依法应认定为婚后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且该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人,在登记不动产所有权时,主张将该不动产登记为个人所有,另一方是无权反对的。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收益。C、知识产权收益。D、因遗产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但有婚姻法18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E、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3、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方的个人财产: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人身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赠与合同之中确定可以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形。D、一方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E、其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形。4、军人一方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7条、18条、19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7条、18条、19条、20条、21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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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再婚夫妻要是感情破裂打算离婚的话,也是需要对财产做出分割的,而这里说的再婚家庭财产通常就是指再婚夫妻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无论是怎样的夫妻,只要按照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对共同财产做出分割,通常情况下是在离婚夫妻之间均等的进行分割。但需要注意,如果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部分,那么一般是不能分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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