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风残月
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与婚后的配偶没有关系。除婚后的配偶自愿承担外,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义务。
長風破浪
没有义务共同承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通常来说,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如果债权人找到相关证据证明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话,那么此时一方婚前债务会转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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