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花留香
龙某(男)与纪某(女)相识,一年后结婚。后来,龙某与本村女青年郑天亮关系密切,经常在一起吃饭、看电影,继而发生两性关系致郑天亮怀孕。龙某怕奸情暴露,伪称他和郑天亮是未婚夫妻,带郑天亮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龙某和郑天亮相约,与妻子离婚后双方结婚。于是,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纪某离婚。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郑天亮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和龙某违反一夫一妻制度原则与他人通奸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同时法院向龙某和郑天亮所在单位的领导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他们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断绝往来,改正错误,同时调解龙某和纪某和好。但龙某与第三者暗中继续往来,始终坚持离婚,并和郑天亮公开同居。纪某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与龙某继续生活,不会有真正的幸福,同意与龙某离婚,并要求龙某进行损害赔偿。
问题:纪某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答:这样的案例如果发生在新修订的《婚姻法》生效之后,则纪某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仅可以根据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适当多分,而且还可以根据新婚姻法请求龙某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新婚姻法增加的内容,是针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据有关部门统计,在离婚案件中25%起因于家庭暴力、婚外恋、通奸、姘居、重婚等,这种导致婚姻破裂的趋势有增无减。婚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对他方造成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惟其如此,才能体现当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从现实来看,如果法律对此不作出规定,会导致离婚的成本过小,受害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这里的赔偿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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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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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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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比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新增了第五项兜底条款。
猎手.²⁰¹⁸
你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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