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

酒自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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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拟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前应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原告婚后不久发现被告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但被告在与原告结婚时予以隐瞒。原告遂以被告登记结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诉至兖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

审理情况:

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精神类疾病,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婚后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该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原、被告结婚尚不足一年,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基础上完善婚姻撤销制度,增加了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而非无效事由,又赋予婚姻关系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弘扬的婚姻自由,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同时也是民法典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运用。

什么是重大疾病

民法典对何谓“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一、指定传染病,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

关于重大疾病的发生时间,仅限于婚姻登记前。由于明确规定对“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应当发生于结婚登记前。因此依据本条规定一方行使撤销权的,应当以另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被医学诊断或经过治疗的重大疾病为限。如果重大疾病发生于婚后且并未如实告知的应当不享有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民法典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限制,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想撤销婚姻的,必须在一年内提出。一年除斥期间经过之后,当事人再以该法律规定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必须起诉撤销婚姻。权利人只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权的行使,通过法院裁判来撤销婚姻。因此,权利人既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主张撤销婚姻,也不能向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婚姻,仅能通过法院来行使。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行使婚姻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是导致婚姻被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自婚姻登记开始到婚姻被撤销为止的期间内,双方不再属于婚姻关系而属于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存在财产争议或子女归属及抚养争议,应按照同居关系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此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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