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随意处置是否有法律效力

宁静致远

宁静致远

你好

如果说一方恶意的挥霍财产,转移隐匿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后者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要注意有个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一般对外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除非恶意窜通损害另一方利益

希望可以帮到你

浅雪酥柒诺

浅雪酥柒诺

你好!需要视财产是否为共同生活所必需可视有效,如果是房产等比较重大财产则无效!

L

L

你好,如果是重大财产,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处置的。

永远的0

永远的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有规定,你可以据此起诉的。

芸竹

芸竹

有处置权,但应分情况考虑。

一、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方当然有权处分,但是重大事项还是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如能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Bing Bing

Bing Bing

重大财产处分要双方同意。

冥雪

冥雪

1、要看是什么共同财产

2、夫妻之间有家事代理权,日常事务可以单方自己决定

3、但是大额财产需要夫妻共同同意

4、一方随意处置属于无权处分

5、对外订立合同有效,但不一定能发生物权变动,即使发生,也可能产生不当得利返还之债

6、当然善意取得除外

飞机飞

飞机飞

夫妻共有财产处置单方处置没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中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奋力拼搏

奋力拼搏

您好,根据你的提问,为您带来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zhi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言之,针对额度相对小的日常支出,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限单方处置,此即为“家事代理权”,但是针对大额财产,属于共同所有,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单方处置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回答帮助到您,请您点赞并关注,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电话咨询我们的律师,会为您带来更加详细的解答。

时代好

时代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随意处置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方当然有权处分,但是重大事项还是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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