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Nick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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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是7条的解释,估计具备基本阅读能力的人都可以了解他的意思

至于你说的适用于哪类房产

这个委实不是让人可以理解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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