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禁止什么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一帆风顺

一帆风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要注意,这里规定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没禁止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民法典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应该是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

彩礼属于我国婚嫁延续下来的习俗。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制订了婚姻的“六礼”制度,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而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权利。男女公民对于自己的结婚或离婚问题,在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完全自由,任何人都无权代替他们做出决定,或者强迫他们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决定;不但父母无权干涉自己子女的结婚或离婚的自由,而且子女也无权干涉自己父母的离婚自由和丧偶一方的再婚自由。

【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彩礼规定介绍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尊重意思自治,承认公序良俗的原则,民法典也绝不会一棒子打死彩礼这一习俗,而是承认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男方可自愿向女方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

但与此同时,有些地方为了整治天价彩礼的歪风邪气,也以公权利介入私权利,干预收受彩礼的做法,却也难免矫枉过正。在江西丰城市丽村镇印发红头文件规定,婚宴宴席不超过10桌,每桌不超过380元(含烟酒),礼金不超过9.9万元。

筠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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