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婚姻法里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L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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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对手虽有子女但亦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亦有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没有扶养义务,但可以帮助,尽兄弟姐妹之情。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此可见,这种抚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

(1)兄、姊有负担能力时,才依法承担此项义务。

(2)弟、妹尚未成年而其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不具有抚养能力;才依法享有受兄、姊抚养的权利。

兄、姊要求弟、妹承担赡养义务,同样要具备三个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也就是说,在父母死亡或失去抚养能力后,弟、妹一直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直至成人的,或者弟、妹曾经由兄、姐扶养长大。

(2)弟、妹有负担能力。也就是弟、妹必须已成年并且具有赡养兄、姐的能力。这一能力是指弟、妹除了具有劳动能力、能维持自己生活外,还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为兄、姐提供生活保障的。

(3)兄、姐需要扶养的。即兄、姐年老体迈或因患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同时又缺乏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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