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相依
没有婚姻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A0gggg
绝对算。。。我小姨是律师。我也近墨者黑啦
周杰
算啊,儿子都有了,你还想跑吗
政通人和
为什么94年前就同居,现在孩子才只有5岁呢?
你明确提到了94年前,说明你对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还是清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94年2月1日是认定事实婚姻的关键时间点。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你们是属于事实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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