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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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特征: 1、适用范围广,涉及婚姻关系。子女关系等: 2、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 义务,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 教育的义务; 3、具有强行性规范,不得进行重婚等。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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