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但这是指分居已经达到二年的,是离婚的理由,并不意味着一开始分居就到法院去啊,因为二年没有到,即使请求离婚,也不一定会被准许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果双方不在一地那还比较好举证,如果双方在同一个地方,相对困难些。
最好是对于正式分居的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有必要的话,可以正式通知对方,而且最好是能够有人证明,分居的一方在分居后另行居住。
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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