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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
1、无效婚姻
是指具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仍然没有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这四种婚姻都是自始无效。
无效的婚姻不是事实婚姻,虽然他们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可能还哺育了子女。
无效婚姻的解除,同可撤销的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解除,只有婚姻一方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而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2、事实婚姻
是指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履行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对待,而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具备结婚实质要件而在诉讼离婚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对待,而不是事实婚姻。
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男女,虽然具备结婚的一切实质要件而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了。
何玉娟
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换句话说就是违法的。 《 婚姻法 》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想要 结婚 的话必须是心甘情愿的,双方自己决定的,而不是别人威胁,逼迫的。而且对双方结婚的年龄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男方必须满22周岁,女的必须达到20周岁,迟结婚迟生孩子也是国家提倡的。如果经过医院检查身体有病不允许结婚或者是与自己流着同样的血液,血缘上和自己都来源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些情况法律上是不允许两人结婚的。 由此可见不够法律要求的年龄就结婚;双方有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血缘关系结婚;自身有病不允许结婚却隐瞒对方病情而结婚;已经结了婚还没 离婚 就又和其他人结婚,这些情况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属于无效的婚姻。 如果有一方在另一方的恐吓,威胁,逼迫下与对方结婚的,受害方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请起诉,要求取消该婚姻,被逼迫的婚姻本来就是法律不允许的,可见以上所说的无效婚姻和请求撤销的婚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无效的。还有的人拿着假 身份证 与对方结婚,欺骗对方这也是无效的。 那么什么是 事实婚姻 呢? 事实婚姻就是两人都是单身,而且都满足结婚的要求,但是没有到民政局领取 结婚证 就像正常的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在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前,双方当事人这种不领证就生活在一起的做法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后,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 补办结婚证 件,到民政局进行登记,否则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属于是 非法同居 ,双方必须解除这种不正当的关系。 所以双方当事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就在一起生活,人民法院受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是怎样的呢?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实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已经满足了 结婚的条件 ,人民法院以事实婚姻来受理;如果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来以后,双方当事人满足 结婚条件 的情况下,此时往往需要双方先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然后再对此案件做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双方不愿意去民政局登记,法院按非法同居处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受理无效婚姻,法院是不接收的,因为这种无效婚姻,在法律上已经是不存在的婚姻关系。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里有说明,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受理的 诉讼 请求是解除双方之间的 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是不 立案 受理的。除非双方有一方或者两人都不是单身就居住在一起,法院才会受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领取结婚证,但自己的年龄还不到法定的 结婚年龄 ,就虚报一个年龄来骗 领结婚证 ,但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受理无效婚姻时两人的年龄已经够了结婚年龄,我觉得不属于无效的婚姻,应该按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来处理。
今生缘
法律主观:
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换句话说就是违法的。事实婚姻就是两人都是单身,而且都满足结婚的要求,但是没有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就像正常的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四)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 第八百三十一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