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海阔天空

海阔天空

一、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我们讲离婚方式分为两种,与。在双方争议不大,经协商可以达成与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在婚姻登记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前提是,与子女抚养问题无纠纷,并有书面《》,如双方就离婚涉及的问题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时,就要进行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原则上规定是双方分居满二年,可以判决离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分居”是比较难界定的。法官判决离婚的条件仍是要结合法庭调查、夫妻双方的举证、质证等环节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实践中对于情感破裂的人的认定相对比较复杂,当事人在举证环节要特别注意

Valonia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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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天地无声

天地无声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秋凉春暖

秋凉春暖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宋成刚

宋成刚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西部人

西部人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张丽彬

张丽彬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上面的情况出现要求离婚的,法院一把是会判决离婚的。

相关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观点,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夫妻感情,有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能否持续存在的前提。 以感情确以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符合我国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早在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夫妻感情是否恶劣以及夫妻感情意志是否根本不合以致不堪同居,就已成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如194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夫妻感情恶劣,致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得请示离婚。"

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第14条规定:"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致不堪同居者,任何一方得向司法机关请示离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1950年婚姻法对离婚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只是在第17条中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为正确适用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1953年3月13日发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如经调解无效而又确实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准予离婚。如经调解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双方并非到确实不能维续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准离婚。"这一解答将"不能维持夫妻关系"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对那些感情已完全破裂,确实不可能和好的,法院应坚持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判决离婚。

(二)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的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已经破裂,而不是即将破裂或可能破裂;是完全破裂,而不是一定程度的破裂或严惩破裂;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表象破裂或假想破裂。而调解无效,是指当事人既不能达成同意和好也不能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条件。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而调解无效,不一定感情确已破裂。因为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调解无效则与很多因素有关,有的同当事人的态度有关,有的同调解的方法不当有关。所以,在调解无效时,应查明无效的具体原因,以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那种认为只要调解无效,法院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的看法是与立法精神不符的。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考察和分析。

第一 看婚姻基础,就是看当事人结婚时的感情状况。

即当事人结婚时是自主自愿的,还是包办强迫的;是婚前经过全面了解、慎重考虑的,还是由于缺乏生活经验或其他原因草率结合的;是出于追求趋势的爱情,还是出于追求容貌、钱财、权势等动机。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基础及婚姻的质量,也是影响婚后感情和引起离婚纠纷的原因。具体说来,如果当事人是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为追求趋势的感情而自主自愿结婚的,其婚姻基础就比较好。反之,其婚姻基础就差。婚姻基础好,婚后则不易产生纠纷,即使产生纠纷,和好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则容易产生纠纷,和好的可能也比较小,因而,充分了解婚姻基础,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基础。

第二 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

在认定婚后感情时,必须和婚姻基础相联系。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基础好的,婚后感情也容易好,若产生离婚纠纷,也容易调解和好,反之亦然。但是,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相反的结论,即婚姻基础好的夫妻,婚后感情未向好的方向发展,而是一般或较差;婚姻基础差的夫妻,其婚后感情却向好的方向发展。因而,对婚姻感情的认定,必须捕捉其婚后感情变化的特点。同时,认定婚后感情,还必须找出婚后感情发生变化的真实原因,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还必须找出婚后感情发生变化的真实原因,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还是由于外界的原因,如是因婆媳不睦导致夫妻感情的淡漠或恶化,还是由于性格爱好不投引起夫妻感情的疏远或裂痕,等等。只有找出引起夫事感情变化的真实原因,才能找出夫妻离婚纠纷的症结所在,并视其离婚纠纷的性质、特点作调解和好的工作。 总之,认为夫妻婚后感情,我们既要看到过去,又要立足于现实;既不能只看一时一事,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了解夫妻感情变化的全过程,实事求是地确定其感情状况。

这是婚姻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争执的焦点,也是引发夫妻离婚纠纷的矛盾之所在。离婚理由成立且根据充足,婚姻当事人就可掌握离婚的主动权,处于可能胜诉的地位;反之,则对所提起的离婚主张不利,处于可能败诉的地位。 第四 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 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就是看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向,这是确定调解工作的方向及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根据。夫妻感情的现状,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是夫妻间的矛盾并不深重,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且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过调解,夫妻双方可能和好。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二是夫妻间的矛盾比较尖锐,但有和好的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坚持不离婚的一方有争取和好的愿望

和实际行动。对此,人民法院应加强调解工作,创造各种条件,尽量帮助当事人将和好的可能变成现实。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三是夫妻间的矛盾深重,积怨较大,有的夫妻已经分居且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和好无望的夫妻,人民法院在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应依法准予离婚,不要拖延不决。 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时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语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履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无、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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