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季宇
“新婚姻法”是我国男权体制的体现,是社会的倒退,它对女人弱视群体没有应有保障,未来女人将重蹈旧社会妇女覆辙!从1994年事实婚姻无法可依~到“2011年新婚姻法”对女人越来越没有保护,是法律的残缺与道德的退步!婚姻法是特殊的法律,婚姻是由一半的女人和一半的男人组成,而妇女是弱视群体 ,在体力和EQ上都能反应出来,不然为何拐卖妇女儿童 而不是男人儿童?我想问新婚姻法是不是由男人完全草拟 而实施,它代表谁的法律观?谁的婚姻观?婚姻法本身合法吗? 在电视节目上看到主播这样说“以后要靠道德来约束夫妻关系......等”。光凭道德真能约束得了人的行为吗? 我国离婚率位于世界之首,新法的颁布肯定促使离婚率直线上升......这点执法人与施法人应该能想到吧?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是耍流氓, 那么以离婚为前提制定的法律是什么不堪的法律呢?如果不以离婚为目的又何来恐惧女人分财产呢?婚姻法体现的正是道德的缺失、责任的缺失,而且是从司法部门从上边开始的缺失。 尽量把道德的东西适当的制定到法律对其约束 对弱视群体予以适当的保护才是王道。应当从谁先提出离婚?谁涉及违法行为?谁对婚姻不忠实,谁负主要责任?等考证 权重衡量。 如果把房价归咎于丈母娘要房要车 实在太可笑 太牵强吧?!!不也是由男人自由选择的吗?丈母娘要房是给自己住的吗?地球人一对夫妻住一套房子的要求有过分吗?那以后丈母娘叫你先把房子车子先过户到女儿名下再嫁好了!有男人说了 父母半辈子的积蓄不该分给女方、、、那女人父母含辛茹苦养大成人送到你家做牛做马怎么可以了,那么以后女人可以不生孩子、不赡养老人、不照顾老公孩子的起居可以吗? 我个人是受1994年婚姻法变动的毒害,估计那时候的人不像现在还有个地方诉诉苦;我和他都在深圳上班 ,都是大龄青年 都有结婚生子的心愿,开始那几个月几次买试纸没试到怀孕大家都有点失望,他还说是不是他身体有问题怎么还没有,谁知道我太轻信人了......不久后 有了......再不久狐狸尾巴显露出来......我因为太累,一直有先兆流产的征兆,每天下班回来还要坚持做家务煮饭,六个月多时出血 吃保胎药,......生孩子差点没搭上性命......到现在下身经常流脓血,曾经月经只三四天很快干净,现在半个月干净不了,不闻不问,我一天不上班一天不煮饭就面临被饿。生产时他把我丢在乡下那段时间,我跟他要二千块钱都没给我......现在孩子已经七个月了,结婚证 没办 、准生证 没办,这么屈辱的活着......我就是1994年婚姻法变动后在法律上不被承认夫妻关系的那种人......这么简短的文字,谁知道我承受的耻辱与痛苦?谁可怜过我 帮助过我?谁为我申张正义?我从一个单纯美丽的女孩一次一次被无情践踏被欺骗,现在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绝无半点虚言(我发誓说的是真事)。你们能做的、、、都是冷眼旁观、、、都是在笑我傻吧! 政府和社会先抛弃了我,叫我又如何爱国家爱社会? 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
n去aをpΚpΚyb扩枝工jmv』酯h2011-9-14 2:49:50
大漠-夕阳
婚姻法并没有改,只是最高法院对部分条款作了说明。比如房产登记问题:
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房子,物权法的规定。共有房产共同登记。婚姻法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共有财产,约定除外。这两者有些矛盾。司法解决三只是明确了房屋登记的规定,若是夫妻共同财产就要共同申请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谁是谁的谁
首先,婚姻法并没有修改,不存在新婚姻法。
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婷789
已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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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变动:
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新婚姻法颁布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新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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